关于对优秀人才购房给予政策性补贴的实施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扬府办发[2009]64号
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房产管理局《关于对优秀人才购房给予政策性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事局、财政局、房产管理局《关于对优秀人才购房给予政策性补贴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对优秀人才购房给予政策性补贴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创新创业,推动全市科技创新型经济发展,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并用好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扬府发〔2008〕111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扬州市区企业的优秀人才,其本人在市区内购买住宅的,可依据本意见申请补贴。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并用好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扬府发〔2008〕111号),这些人才主要是: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3、部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专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4、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来我市投资创办或领办科技型企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5、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外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国内外知名企业或科研单位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
6、具有创新创业业绩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人才;
7、具有创新创业业绩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含高级技师)或硕士学位人才。
二、补贴标准
1、符合上述第1款、第2款、第3款条件的,按照不同的面积标准,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分别给予1000元/㎡的补贴,其中,符合上述第1款条件的补贴300㎡,符合上述第2款条件的补贴150㎡、符合上述第3款条件的补贴100㎡。购房人实际购房面积未达补贴标准面积的,则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并用好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扬府发〔2008〕111号)规定的标准以现金补贴的方式给予补足。
2、符合上述第4、5、6、7款条件的,按照不同的面积标准,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分别给予500元/㎡的补贴。其中,符合上述第4款条件的,补贴100㎡;符合上述第5款、第6款条件的,补贴50㎡;符合上述第7款条件的,补贴20㎡。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填写《扬州市引进优秀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表格可在“扬州人事编制网”下载),经用人单位(创业人才由属地人事部门)初审后,携带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创业的人才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海外留学人员还应携带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房产证,并附复印件一份,向市人事局提出书面申请;
2、市人事局进行资格认定;
3、市综合评审组会审,确定补贴标准;
4、市房管局进行登记备案;
5、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发放补贴。
四、其它事项
1、用人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确保单位应明确承担的部分足额发放到位。其中,财政支付的购房补贴需在用人单位承担部分到位后方可拨付。
2、获得购房补贴的优秀人才应在扬服务5年以上(自文件执行之日起),未满服务期要求调离(撤销合同)的,其购房享受的政策性补贴应根据服务年限按比例退还。
3、申请人所购房屋自购买之日起,5年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4、市人事、财政、房管部门对引进的优秀人才购房享受政策性补贴的实施情况进行联合督查,确保申报工作公开、透明、公正。
5、本意见自《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并用好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扬府发〔2008〕111号)发布之日起生效。
扬州市人事局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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